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2024/09/25 16:18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關系雙方根據(j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還有應當履行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照顧以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忠實的附隨義務。為了避免雙方因履行附隨義務發(fā)生不必要的爭議,勞動合同法第50條將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予以法定化。這些附隨義務包括: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該證明又稱離職證明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從職業(yè)道德的角度來看,離職員工也應遵守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操守,盡可能減少對企業(yè)的影響。
第三,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這些文本至少2年時間,以便后續(xù)可能的查詢和核實。而勞動者應當保存多久勞動合同文本,勞動法律并未做出規(guī)定。
由于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之一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法在對附隨義務的規(guī)定上也體現(xiàn)出了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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